发布时间:2011/1/11 15:53:40 点击量:
“潍柴”系列案可称之为2010年最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之一,其影响的范围亦逐渐由山东省内渗透至全国。
涉案的两家“潍柴”——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和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最早对簿公堂是在2009年底,潍柴控股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潍柴工贸列为第二被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潍柴工贸则向潍坊中院提出反诉,请求该院认定潍柴控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有“潍坊”字样的企业字号。
今年5月17号,商评委就潍柴工贸此前申请的两件“潍柴”商标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两件“潍柴”商标均被裁定予以核准注册,潍柴控股和潍柴工贸的“潍柴”商标之争也随即展开。
两家“潍柴”,同处鲁地,对于使用“潍柴”商标或者字号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历史背景,是否使用之初就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现实确实难以追溯。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好地提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一开始就应当对其知识产权制定完善的保护方案,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