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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准“仙都”商标!别吃到了山寨辣酱鸭!

发布时间:2018/1/12 16:26:58     点击量: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司代理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针对自然人宋羿轩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关于第10671413号“仙都山水”商标(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和第11434942号“仙都山水及图”商标(肉、板鸭、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第10671413号“仙都山水”和第11434942号“仙都山水及图”两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两争议商标


        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于2000年创立,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及销售,其“仙都”牌系列产品一直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由于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注册的“仙都”商标经前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招致许多市场经营主体争相模仿,误导消费者认为第10671413号“仙都山水”和第11434942号“仙都山水及图”两争议商标是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旗下产品。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我司(即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商标无效。我司收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小组,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取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力证争议商标使用在“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商品上与 “仙都”商标存在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最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我司的意见。


        在此,我司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仙都”酱鸭及相关食品时,认清“仙都”注册商标,尽量避免混淆错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四条“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我司也希望权利人能在国家政策的帮助下,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及公司的合法权利,从而遏制不法侵害者通过搭便车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附:裁定书部分内容

1.第10671413号裁定书


2.第11434942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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