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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效果和数据不完备时提交专利申请会有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18/11/7 11:12:38     点击量: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制度:“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工作实践中,许多申请人为了抢占先机,超越竞争对手,经常会要求尽快提交申请,甚至在部分实验效果和实验数据还不完备时就提交申请,而这样做会带来哪些风险呢,由贝林格尔公司的一件案例可以略窥一二。

        贝林格尔公司提交的“用于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药物”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0910266327.2,优先权日2003年11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化合物,在其说明书第[0006]段至[0008]段记载:“为了对疾病进行药物治疗,通常希望制备有较长活性作用期的药物。因此本发明目的是提供β拟药,其一方面在治疗COPD上发挥治疗成果,且此外特征是有较长的活性作用期,且因此可被用来制成活性期较长的药物。”该专利实施例给出了符合通式要求的多种化合物,以及制剂的制备过程,但并未给出证明上述化合物具备活性效果的实验数据。


        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贝林格尔公司提出了复审,并在复审过程中(2013年11月26日)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以证明该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具备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但复审委认为,该补充实验数据是在申请日以后提交的,不能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据此复审维持驳回决定。贝林格尔公司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贝林格尔公司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是否能够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试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所谓“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应当理解为记载的技术效果是明确的,具体的,可验证的,通常情况下应当有实证数据的支持,不能是泛泛的,断言性的,宣称性的,否则无异于鼓励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泛泛地宣称一下技术效果,就提出专利申请,抢占专利申请日,等到事后有争议时再补充有关的效果数据,完善技术方案。这无疑会破坏专利先申请制原则。”


        尤其是在生物医药领域,化合物基团或连接位点的变化,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难以预测,需要借助于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可以说,提交的申请文件缺乏实验数据,会使得该专利的方案不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认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或者能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允许先提交专利后补充实验数据,是对先申请制原则的破坏,也是对其他实验验证后提交完整方案的申请人的不公平。


        由此也可以看出,补充实验数据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尽可能提供实验数据,以证实专利具有不可预料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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