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登录 免费注册

公司动态 News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动态
科研成果 专利先行

发布时间:2018/3/22 15:17:21     点击量:

        在中国,尤其是在高校,科研成果往往先通过论文等方式公开,对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造成很大影响,论文的发表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会破坏专利的新颖性,而缺乏新颖性的技术方案无法获得专利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论文即属于出版物公开。若论文的发表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表明公众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可以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取该技术方案,在后的专利申请相较于公众所能获得的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虽然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宽限期,但仅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以及他人泄漏内容的情况,且通常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科技论文或学位论文等难以满足宽限期的要求。


       之前我国重视科研论文的产出,忽略了专利保护,远的例如抗疟疾药物青蒿素论文先于专利公开、国家药品标准申报过程中的技术公开,均导致我国的一大批科研成果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近期论文公开导致专利无法授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笔者在与老师、科研人员交流时曾多次听到关于自身技术已经公开造成专利无法授权的问题,在网上搜索,也看到许多咨询论文与专利关系的问题。尤其是硕博论文,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科研成果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已公开发表,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技术并无地域区别,且无论是他人公开,还是自己公开,都会对专利的新颖性造成影响。尤其是自己发表的论文,通常是长时间研究得到的最佳技术方案,公开的内容往往是专利需要保护的最佳方案,对专利申请将造成很大影响。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确权与保护,而具体实践需要我们的技术创新主力军树立科研成果专利先行的概念。只要论文的发表日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包括申请日当天),则论文不会影响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建议科研人员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发表论文。可以通过设立专门职位、或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在发表论文前对科研成果可专利性进行判断,并对技术方案进行专利布局。例如,企业或高校设立相关的制度,在论文投稿前增加知识产权审核步骤,经由知识产权专员、或合作的代理机构等审核以后,再发表论文,将科研成果做最大化保护,避免研究成果公开导致无法获取专利垄断权力的事件再发生。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