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1/18 11:24:17 点击量:
2005年,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文具)生产了一批以“超级女生”命名的文具笔,并在笔上使用了“宇春”、“靓颖”、“笔畅”字样。同年9月,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传媒)以乐美文具侵犯其艺人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200万元的索赔请求。经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雨花区法院无管辖权,因此,该院于2008年将此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乐美文具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基于对我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法律服务的认可,全权委托我公司予以应诉。2008年11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我公司由田达良律师、张季律师出庭予以应诉。针对原告天娱传媒的关于侵犯其艺人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理由,我代理律师提出了四个观点:一是基于天娱传媒与艺人签订的经纪人合同,天娱传媒仅取得了相关艺人在演艺事业范围之内的权利,并不享有艺人商业开发的权利;二是姓名权是人格权,只能有自然人行使,天娱传媒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艺人行使权利;三是天娱传媒主张的商品化权没有被我国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乐美文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是高额的经济索赔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激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法庭的调解下,最终原告天娱传媒放弃高额经济赔偿要求,乐美文具则补偿天娱传媒9万元,双方再无其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