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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代理“莽山旅游+图形”商标争议成功

发布时间:2009/10/23 11:57:10    点击量:

由我公司代理湖南省郴州市莽山国有林业管理局针对自然人郑永跃于2003614日注册的第3106982号“莽山旅游+图形”商标争议案,2009914立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裁定,撤销第3106982号“莽山旅游+图形”争议商标,我公司代理的湖南省郴州市莽山国有林业管理局胜诉。此为我公司成功代理“梅山龙宫”、“岳麓山”、“阳明山”、“大熊山”等旅游景点商标维权之后的又一成功案例。此案例启示我们,针对商标被抢注的情况,特别是被他人已抢注成功的情形,仍是有可挽回途径的。

附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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