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17 14:21:37 点击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0)商标异字第24332号
“米城毛家湘”商标异议裁定书
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常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王兴汉 徐林 王红(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17期《商标公告》第3685120号“米城毛家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常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米城毛家湘”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毛家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685120号“米城毛家湘”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O一O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