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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帝森对“新帝森元福”商标争议胜诉

发布时间:2010/12/21 15:40:12    点击量:

    2010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0156号关于第4400116号“新帝森元福”商标争议裁定。判决认定争议商标“新帝森元福”与引证商标“帝森元福及图”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对两商标使用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新帝森元福”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自此,我公司代理湖南帝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帝森元福”品牌维权取得第二阶段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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