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8/27 20:59:31 点击量: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767、775、777号三份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梵净山”商标的争议裁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由我司张季律师代理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状告国家商评委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审判,已经尘埃落定,我方获得全胜。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被争议商标“梵净山”的裁定被成功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