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6 9:12:42 点击量:
“伊人千金”商标异议裁定书
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陕西博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51期《商标公告》第4971985号“伊人千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伊人千金”与异议人引证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千金”商标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的驰名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971985号“伊人千金”商标在“人用药;医药用洗液;杀真菌剂;阴道清洗液;膏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