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3/29 18:03:21 点击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1)商标异定第02505号
“千金清爽”商标异议裁定书
长沙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樟树市宏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96期《商标公告》第4366932号“千金清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千金清爽”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千金”商标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366932号“千金清爽”商标在“阴道清洗液;医药用洗液;人用药;医药制剂;细菌剂;水剂;膏剂;止痒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