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3/9 13:47:17 点击量:
原告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林叶机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原告林叶机电公司于
本案原告的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商标局于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第三人广汽本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前称“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广本”之间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而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广本”及其对应拼音“GUANG BEN”有关,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时,容易联想到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有关的引证商标“本田”,加之引证商标在汽车产品上有一定知名度,故相关公众容易将使用了被异议商标的商品误认为由第三人提供。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确,法院予以了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0』第16974号《关于第3719956号“广本 GUANG BE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律师点评: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标识不近似,但是由于“广州本田”具有的知名度和唯一对应性,导致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关联。该案很好地诠释了“商标近似”这一法律概念。
北京集佳总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