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5/25 14:47:12 点击量:
一、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1550869号“三一”与第6131503号“三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一”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 000元(包含原告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