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登录 免费注册

成功案例展示 Case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展示
长康撤销“长廉”商标行政诉讼终审胜

发布时间:2012/6/5 9:31:44    点击量:


    黄万平2003年7月2日在第29类的芝麻油、食用调和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16340号“长廉及图”商标,2009年8月17日长康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第3616340号“长廉及图”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长康公司的长康商标字形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黄万平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故意模仿长康的产品包装装潢,更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11年7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14928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撤销第3616340号“长廉及图”商标。黄万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提起行政诉讼,我公司作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全部的诉讼活动。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一审判决后,黄万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2年5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我公司作为长康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成功地打击了搭“长康”驰名商标便车的不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长康公司的市场利益。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