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长康公司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成功
发布时间:2014/7/23 10:40:25 点击量:
近日,由我公司代理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的“长廉及图”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新长廉”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均获得一审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第5119538号“长廉及图”商标、第5119537号“新长廉”注册商标的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注册人黄万平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争议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争议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5119538号“长廉及图”、第5119537号“新长廉”争议商标与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先注册的“长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19538号“长廉及图”、第5119537号“新长廉”争议裁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附图一 第5119538号争议商标图样
附图二 第5119537号争议商标图样
附图三 引证商标一图样
附图四 引证商标二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