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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饭店成功阻击“毛家湾”

发布时间:2016/3/31 14:12:43    点击量:

    毛家饭店原处于毛泽东同志故居对面,由曾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的汤瑞仁女士于1987年创办,后发展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毛家饭店在第29、30、43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毛家及图”、“毛家”等系列商标,2009年4月毛家饭店注册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第765479号“毛家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30余年的发展,毛家饭店相继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烹饪协会担任重要职务,并多次荣获“中华餐饮名店”“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称号。


    湖南某某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在第30类面粉制品、米粉、酱油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7425250号“毛家湾MAOJIAWAN1997”商标申请。2014年5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了萍乡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该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后,集佳作为毛家饭店长期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第一时间为毛家饭店出具了商标监测报告,并代理毛家饭店及时提出了商标异议。2012年4月12日商标局作出第19592号《“毛家湾MAOJIAWAN1997”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毛家饭店不服上述第19592号裁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作出第024879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毛家饭店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委托集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毛家饭店已注册的第765479号“毛家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餐馆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毛家湾”完整包含了第765479号“毛家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毛家,属于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已驰名的第765479号“毛家及图”商标的注册人毛家饭店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24879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判决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集佳充分发挥专业和团队优势,又一次有效地协助毛家饭店成功阻击了“毛家湾”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集佳自2009年担任毛家饭店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以来,秉承“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的服务理念,通过协助毛家饭店制订完善的商标战略在品牌维护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促进了毛家饭店的快速发展。如成功阻止“天华毛家”、“鲁城毛家”、“毛家湾”等含有“毛家”文字商标在餐饮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上海地区使用“毛家湘菜”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关经营者诉讼维权获得60余万元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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