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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公司“净雅”商标完璧归赵

发布时间:2016/6/27 18:05:58    点击量: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我所代理湖南千金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公司)的“净雅”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所委托人千金公司在经商标争议程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积极维权,提起诉讼,一、二审均取得法院支持,大获全胜!经过我所与千金公司的不懈努力,历时近五年之久,“净雅”商标终于完璧归赵。

 

案情简介:

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产品上的第6248757号“净雅”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系2007年由天扬(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12年9月,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千金公司。

20111125日,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雅公司)以争议商标系复制其使用在第43类“饭店”服务上的“净雅”驰名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起争议申请。 

2014210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第【2014】第4582号《关于第6248757号“净雅”商标争议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千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3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48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16329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89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6513日,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且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很高,导致本案胜诉难度大,但我方仍迎难而上,大量收集使用证据,据理力争,主要提出以下理由并获得法院采纳:1、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跨度大;2、争议商标经千金公司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

    本案也昭示了商标使用以及使用证据的保存与收集的重要性。商标的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品牌的成长,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在商标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如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撤三案件;商标侵权案件;驰著名商标认定),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的正确使用,还需要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保障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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