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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福湘建森”商标无效宣告取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6/7/15 11:15:26    点击量:

    福湘建森与福湘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出了明确答案。
    近日,我公司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55439号《关于第9651088号“福湘建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内容显示如下:争议商标(福湘建森)与引证商标(福湘)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胶合板等),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经过:
    201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第19类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第9651088号“福湘建森”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内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2013年7月16日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5年9月18日,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6月23日,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福湘建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在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进行了大量广泛的使用,造成了消费者对“福湘建森”板材和“福湘”板材来源的混淆,申请人的市场受到了冲击,品牌声誉受到了影响。我公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之后,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搜集了大量申请人及其“福湘”商标知名的证据材料,据此进行相应论证。我们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文“福湘建森”,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均包含文字“福湘”,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同时,申请人的“福湘”商标注册使用在先,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湖南省,应当知晓申请人的“福湘”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福湘建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上述主张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支持。

律师提醒:      
    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及时对监测到的近似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如果商标异议没有得到支持,应当及时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而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市场利益和品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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