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三一重工商标侵权诉讼终审获胜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2年5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1550869号“三一”与第6131503号“三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一”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上诉,并在二审诉讼期间主动把企业名称变更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司田达良律师作为本案一、二审诉讼的代理人,通过与企业密切配合,成功地在本案中认定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有效地打击了故意侵犯三一重工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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