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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能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7/4/13 15:59:37     点击量:

建筑物,特别是商用建筑物能否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是知识产权界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从首例商用建筑专利无效案——红星美凯龙真北店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来看一看复审委的观点。


红星美凯龙真北店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红星美凯龙集团是国内家居流通行业的领导品牌,其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南京、长沙、南昌等城市开办了数百家家家居商场。


        红星美凯龙集团于2010年6月8日申请了名称为“商业用楼房(真北店)”的外观设计专利(CN201030194914.9)并于2011年3月9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恰好就是就其位于上海真北路的旗舰店的建筑外形。落成后的红星美凯龙真北店一期和二期共计占地135亩,总规模达30万平方米,是世界最大的情境体验家居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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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左见峰(下称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和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1、涉案专利是不动产建筑物,没有以产品为载体;其次,必须要有建筑施工图、设计图才能实施涉案专利,否则建筑物就无法进行建筑施工,因此涉案专利不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再次,根据涉案专利的名称可知,该建筑物要依据某一特定地点、环境、条件建设,具有唯一性,是特有的地理环境决定的建筑物,故不能在工业上重现,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的视图没有清楚显示其外观设计,主视图左下角显示的建筑表面结构不清晰,主视图中间两栋建筑与右侧两栋建筑的结构不同,右视图的左侧的建筑物的上下部分的结构不同,左视图、后视图及立体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并且,涉案专利缺少俯视图,无法确定各建筑物上部的结构,各建筑的比例也无法进行判断;另外,对建筑物进行专利保护,应当提交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否则建筑施工人员无法施工。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


       1、涉案专利属于建筑物产品,能够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此外,建筑施工图、设计图与外观设计没有关联,另外,涉案专利是商业用楼房,其俯视图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看到,并且也没有任何设计要点,因此涉案专利省略了俯视图,而且,将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认定为是对外观设计产品地理环境的限制也是错误的。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的各视图已经清楚地显示了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其次,涉案专利的俯视图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看到,并且也没有任何设计要点,因此涉案专利省略了俯视图,另外,外观设计无需提交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和第27条第2款,同时表示放弃“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没有以产品为载体”这个无效理由。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请求人表示其主要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请求人要求补充如下意见:


       建筑物从申请、建筑到施工的结束需要很多环节,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都会导致其不可重复建设,比如土地规划、人防、环保审批等都会影响相应结果,并且涉案专利是临街的建筑,临街的建筑与土地规划、审批、形状、颜色、层高等有关,也就是说每个地块的建筑是非常特定的审批条件之下的建筑,不具有可复制性;


       其次,审查指南规定依赖于特殊地理条件的建筑是不能授权的,而对建筑物的行政审批的限制或制约也属于特殊地理条件,行政审批所限定的建筑物的形状、颜色以及规划的地块的大小、形状等都是特殊地理条件,都会影响建筑物的外观。


专利权人认为:


       任何具备条件的施工场地如果需要,就可以建造涉案专利的楼房,涉案专利是可以批量生产的,并且特殊地理条件与行政审批是两个概念,没有关系。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请求人表示:


       外观设计需要提交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其次,涉案专利缺少俯视图,故无法确定各建筑的比例关系,其它理由有两点,第1点是涉案专利主视图左下角有许多不规则线条构成的建筑表面的图不清晰,图案很复杂,图片很小不能看清,第2点是涉案专利主视图中间的两栋建筑的楼层间隔比较小,而其右侧两栋的楼层间隔较大,看起来就是中间建筑线条比较细,右侧的线条粗一些,使得外观设计不清楚,另外左视图、后视图以及立体图也是建筑之间的楼层间隔不同,有的线条细,有的粗,因此涉案专利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


       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提供了多个视图,其中的图案已经很清楚;而且,不同楼的楼层间隔不同是正常的,就算是同一楼其不同楼层的间隔不同也是正常的,与不清楚没有关系。此外俯视图无设计要点,并且对于建筑类产品来说,一般消费者也看不到俯视图,故省略;此外,关于建筑的比例关系,涉案专利提供了多个视图,各建筑的比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视图中推导出来。


专利复审委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4款


       对于请求人认为建筑物类产品外观设计需要提交建筑施工图、设计图、俯视图,否则无法适于工业应用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可知,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而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楼房类建筑物,显然能够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至于建筑施工图、设计图,只是具体进行产品生产时需要的,与专利法所规定的“适于工业应用”并无关联,而有无俯视图与“适于工业应用”也无关联。


       对于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建筑物的理由,合议组认为,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来看,其并不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完全可以在需要建造的任何地方重复再现涉案专利的建筑物,至于请求人认为的行政审批等因素,与审查指南规定的“特殊地理条件”并无关联。


       因此,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对于请求人认为缺少俯视图,导致无法确定建筑物上部的结构以及各建筑的比例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就本案而言,专利权人提交了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本外观设计的俯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俯视图,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而审查指南规定,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故涉案专利省略无设计要点的俯视图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并且,涉案专利具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其建筑物上部的结构可以结合各视图的整体表达进行确定,故请求人认为缺少俯视图就无法确定建筑物上部的结构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看,其建筑物的各具体组成部分的长宽、高低等比例关系也是清楚的。


       对于请求人认为建筑物类产品外观设计需要提交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合议组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要求提交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因此未提交上述图纸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所述的外观设计是否清楚并无关联。


       至于请求人的其它理由,合议组认为:主视图左下角由许多不规则线条构成的建筑表面的图案虽然复杂,但表示的图案是清晰的,在立体图、左视图中也能清楚地看到;而建筑物楼层间隔的不同,视图中绘制建筑物线条的粗细不同,也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清楚。


       因此,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具体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维持20103019491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总结


       本案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建筑设计都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从《专利法》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建筑物的外观设计规定只有一处:

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7.4,83页。


       《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建筑物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是有条件的,禁止了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的不可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形。还特别举出了“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这一例子。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很难进行批量生产,就认为其不应该受到专利保护。实际上,专利法并不区分该产品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都能够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因此,并非所有的建筑设计都不能申请外观设计。


       建筑承载了美术、雕刻、空间规划设计、光影效果等多种艺术形式。通常的观点认  为,建筑的设计者建筑设计师享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后来,《商标法》允许建筑设计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注册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然而,我国的建筑企业往往忽视其所修筑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保护,建筑师的智慧结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虽然著作权方式保护建筑设计,保护时间更长,但外观设计专利能够给申请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带来积极的宣传效果、新的融资途径和全方位的权利保护,所以有必要对建筑是否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样的建筑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如何申请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研究和厘清。


本案的无效决定意见请参考复审委(第273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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