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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达良律师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7/4/24 17:03:02     点击量: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我司总经理田达良律师代理的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其中。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是第1182822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家纺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为“”商标所有权人,在其经营的官网及专卖店广泛宣传、开展“购买富丽真金床垫,送富丽真金床上用品”的活动,同时门店招牌、名片、宣传册、官网首页单独使用纯文字标识时,刻意将“富丽真金”中简体的“丽”字改为繁体的“麗”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关联关系,甚至认为被告生产的床垫系原告生产,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委托我司田达良律师对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经过一系列的取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开展的“购买富丽真金床垫,送富丽真金床上用品”的活动存在在商品来源上故意造成与原告商品来源相混淆,同时,被告将“富丽真金”中简体的“丽”字改为繁体的“麗”字,存在在商标表现形式上造成与原告品牌混淆。上述行为结合起来,导致赠送原告床上用品成为变相的宣传手段,不正当的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转借到被告的商品上,淡化了原告与被告商品在商标表象、来源及发展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混淆了原被告的经营主体,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富丽真金”床垫等商品来源于原告。因此,被告销售自己商品时赠送原告床上用品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本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并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先决条件。即使经营者之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但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赠送的床上用品来源合法这一特殊性并不能改变其转借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企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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