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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浅论专利文本质量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4/26 9:09:28     点击量:

        古时有一富翁,好风雅,每在人前夸才。一日,接本地文化圈请帖,邀与春游赛诗,翁惶恐不已。恰好家中养一书生,遂与翁扮作师生赴会。


        当是时,文人墨客竞展文采,富翁苦思无句,急忙中念出“满树梨花一片红”的病句,梨花本是白色,引来嘘声一片。


        众人戏谑之际,书生娓娓道来:“酒肆归家面向东,酩酊两眼醉朦胧。夕阳西照霓霞染,满树梨花一片红。”“我家先生作诗,有一怪癖,喜欢从结句吟起,俗人岂解其妙哉?”


        梨花固白,只不过被“醉眼”、“夕照”、“霓霞”染红了,死句救活,众人无不拍手称妙。


        如此的妙书生不常有。我投身专利事业十年有余,接触许多富翁老板,见识过真书生把死句救活的少,假书生把活句治死的多。每念及此,不免痛心疾首。这种现状不为无因,有一种最要不得的认识,是以为只要能申请成功,每件专利文件在价值上就无甚区别,体现在撰写者的收费价格上也理所当然的认为应该一视同仁、“童叟无欺”。


        大谬不然吧。同样二十八个字,有的诗能使出将入相、千古流芳,有的诗能使锒铛入狱、人头落地。专利文本的质量高低,同样能影响甚至决定该专利本身,到底是身价倍增还是不名一文。


        篇幅所限,死句救活的事在此不赘,活句治死的例试论二三。


        比如有一种专利,我们戏称为“全世界人民免费使用之专利”。


        其特点在于专利权利要求特征极多极细,看似面面俱到,实则一攻即破。典型代表作为王永民前辈之五笔输入法(如下截图)

图片1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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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专利若要构成侵权,必须刻意照着权利要求特征千百处进行模仿制造,但有一处仿的不像,就不算侵权。这样的专利文本基本就成了摆设,价值全无。


        我们知道,专利权之本质在于以一纸权利要求书记载并实现垄断权。因此,希望通过专利法保护技术创新,实现垄断权利的企业家朋友们,该文本之优劣不可不察,少搞些“全世界人民免费使用之专利”的乌龙。


        再比如有一种专利,我称之为“画蛇添足的专利”。


        其特点在于权利要求包含明显非必要技术特征。所谓“非必要技术特征”,顾名思义,即是包含该技术方案解决之技术问题非必要的特征,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专利文本“画蛇添足”,加入与技术主题界定范围之外的特征。


        例如:一件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夹具,而权利要求包括被夹持对象。显而易见,造夹子的工厂,多半不会同时制造被夹的对象。


        又例如:一件专利保护对象是喷射烟花的设备,而权利要求包含该设备的喷射对象烟花特征的描述。同样,造大炮的不一定造炮弹,造喷射设备的也不一定供应烟花。


        如此专利权利要求之“被夹持对象”、“烟花”的特征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由于专利法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产品或方法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为“全面覆盖”原则,因此这样的画蛇添足,让别人想构成侵权都实在好难。


        还有一种“一句话专利”。


        认为越简单,越容易“全面覆盖”,既然多说无益,不如一简到底?非也,一句话专利由于其技术特征过少,专利稳定性极差,分分钟被无效。而专利一旦被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


        我曾遇此类“简单粗暴”型专利,且该专利权人极其傲骄,固执的要使用其“一句话之专利”维权,当然,结果就是“多快好省”地被指控侵权方将其专利无效。平心而论,该专利权人的傲骄是有道理的,其技术确有创新,只是没有被很好的记载到专利文本中,让人扼腕。


        我累次见专利权人一边叹息国家法律政策之不公,专利侵权赔偿额度过低,专利维权难度极大,一边为这“不是书生偏为书生之事”。而专利文本,其本质是一份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就专利垄断权签署的一份法律合同。


        亲们常呕心沥血搞研发创新,却在“临门一脚”草草了事。对于专利文本,或如前文富翁自己捉刀,或随意街边觅得算命先生“代写书信”。恕我直言不讳,其根源还在于对专利制度不求甚解,是研发技术流对法律技术流的“无知无畏”的轻佻与蔑视,最终损害的还是专利权人自己的利益。


        今天是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搞技术创新的同时,不要忘了专利制度也是干货,吃透了才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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