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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几点看法(一) ——独立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8/1/2 9:59:08     点击量: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是整个申请文件的核心,如何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使其具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代理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中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刚入行的专利代理人有一些帮助。


1

权利要求为一个范围或者集合


        权利要求是一个范围,范围的大小与确定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处于该范围内的所有技术方案应该都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集合,一个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的技术方案的集合,具体如图1所示。

图片1.png

图1


        由于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构成,从权利要求为一个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的技术方案的集合角度,权利要求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片2.png

图2


2

权利要求的来源


        一般来说,发明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的是一项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最优选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最优方案),该最优方案的所有的技术特征均已经确定,在保护范围上是一个点。而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为,以该最优方案为基础进行技术拓展,通过对技术特征进行抽象或者上位概括,将保护范围从一个点转变成一个面,从而撰写出权利要求。

然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通过技术特征来进行表征,因此,从权利要求表述的角度,权利要求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图片3.png

图3


3

影响权利要求范围的因素


        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即,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小。从技术特征的角度而言,影响权利要求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表征权利要求的特征上位概括不恰当。

        其中,第一个影响因素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不为解决技术问题做贡献的技术特征,即,“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例如,为了解决铅笔易在桌面滚动的问题,发明人将铅笔的截面设计为六边形,且在铅笔的一端设置橡皮,此处的“在铅笔的一端设置橡皮”与解决铅笔易在桌面滚动的问题无关,因此,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包含该特征的权利要求无疑保护范围受到限缩。

        而对于第二个影响因素,当特征上位概括不恰当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限缩或者权利要求中包含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权利要求撰写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因此,对于“权利要求中包含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缺陷不作讨论)。例如,为了解决铅笔易在桌面滚动的问题,发明人将铅笔的截面设计为六边形,如果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将铅笔的截面为六边形上位概括为多边形,显然,由于漏掉了截面为椭圆与半圆的情形而不恰当,因此,该上位概括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受限缩。


4

如何使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时存在较小损失


        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的出发点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需要明确发明人提供的最优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该技术问题结合最优方案理解最优方案的实质,确定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核,然后,从以下三个步骤着手进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首先、对最优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分级处理,梳理出最优方案的构架以及每项技术特征对应的功效;

        其次、根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选取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最后、在理解方案实质的基础之上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上位概括,形成独立权利要求。

        如此,能够尽可能避免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的过程中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造成的撰写损失。

        以上为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如何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尽可能避免保护范围上的撰写损失的一些浅见,不成熟之处,请各位看官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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