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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公司成功阻击酒鬼花生商标注册,并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 10:03:01     点击量:

        我司代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因第G1022223号“酒鬼”商标(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发的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酒鬼酒公司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157000号“酒鬼”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历时两年半,终于取得一审胜利,并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案件基本情况

酒鬼酒公司始建于1956年,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酒鬼酒、湘泉酒、内参酒等系列白酒,其结合企业文化和行业特点独创的“酒鬼”商标,经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众多的荣誉,并早在2000年便被商标局认定为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为第G1022223号“酒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蛋类”,权利人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百世兴公司实为四川省成都市的企业,不直接在中国申请争议商标,却通过从德国申请、后期指定中国、国际转让的方式来获得“酒鬼”商标,以避开国内的商标公告监测,侥幸获得注册。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即第1157000号“酒鬼”商标)中的中文“酒鬼”相同,其系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酒鬼”一词虽非臆造词汇,但其作为商标使用时,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蛋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白酒”商品在中国的酒文化中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亮点

1、我司接受酒鬼酒公司的诉讼委托后,就酒鬼酒公司与百世兴公司十余年来的商标权纠纷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会,酒鬼酒公司也参与其中。


2、为了收集酒鬼酒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我司律师前往酒鬼酒公司吉首总部耗时一周查找证据。


3、为收集“酒鬼”商标的宣传报道,我司律师前往国家图书馆调取相关报纸、期刊证据。


4、百世兴公司因提交的几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相关约定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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